个人所得税中“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

2020年04月30日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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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扣除标准同前。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规定: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石家庄市等12城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该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例如,例如,某企业员工张三,月工资1万元。2019年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3000元,在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