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保险公司手续费佣金新政策!!

2020年08月06日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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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利好变化:

一是扣除限额比例由原先财产保险15%人身保险10%,上调到18%,且不区分保险业务类型。

二是超过限额部分从不得结转调整为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是新政从2018年汇算清缴起适用。


2019年5月29日上午十点钟左右,一个期待多日的文件(公告)终于在财政部税政司的网站挂网公布了。这个公告的效率还是非常高的,成文日是5月28日,29日就挂网公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提示】

第一个变化:扣除比例提高了,“72号公告”终结了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有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属于部分条款废止。原规定将保险企业分为财险、寿险企业,扣除比例分别为15%和10%,自2019年起保险企业的扣除比例统一为18%。

第二个变化:不再区分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

第三个变化:超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最重要的变化是由原来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超标部分永久性差异改为了无限期结转的时间性差异(以前当年超标部分直接调增,今后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扣除),这应该是给保险企业的重大利好政策了。

温馨提示1:无限期结转扣除还有比如: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宣费支出等。

温馨提示2:2019年汇算清缴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得需要修改了,可以调减金额了,之前只能调增不能调减。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提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务处理按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没有变化。

第四个变化:对保险企业提出来要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涉及存在向后结转的手续费及佣金情况的,要建立台账进行精细化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提示】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抓住政策尾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