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税务稽查应对与防范

2021年03月29日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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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三去一降一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息、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充分挖掘利用也进入新阶段,尤其是税务机关对广大纳税人的管理在金税工程的支持下越来越信息化和智能化,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三期、网络技术、各类电子查账软件等管理工具进行征管,对纳税人规范税务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提出了新挑战。本文就纳税人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有效应对税务稽查做初步探索。


一、稽查立案方式

(一)举报线索。目前在各种新闻媒体阅览到的各类稽查案件报道大部分来源于此。尤其是触犯刑法第201条——第212条的涉税犯罪基本上都是被举报所致。当然,最终被稽查定性为偷税本质上是企业却有欺骗、隐瞒行为。


(二)双随机选案。自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稽查选案和检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稽查局从所有稽查对象(实际就是辖区内所有纳税人)中随机抽查并建立异常重点对象名录库(比如长期零申报、异常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C或D的)。实践中各级税务机关一般会将本地的主导产业、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等行业作为重点关注行业,被选中概率较高。


(三)自行立案。对有明显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典型的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对企业各类媒体公开数据和征管数据进行前期差异比对分析,然后风险应对直至移交稽查处理。


(四)其他类型。包括上级交办、跨区协查、其他政府部门转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比较重要的线索,认为有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的会及时转交税务机关处理。


二、税务查前准备工作


(一)组成检查小组。一般2人以上,若是重点案件或者大案要案,则会组成专案小组,为预防不必要的案件障碍,对案件保密有严格要求。


(二)外围数据收集。一是会调取金税三期系统基础及申报数据进行案头分析,会调阅主管税务基础档案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查账软件。会利用第三方电子查账工具进行电子取证。有经验的税务局和检查人员一般都会事前了解企业的财务数据及服务器存放地点,会准备空白硬盘、U盘和电子查账软件甚至杀毒软件等。三是与局内信息部门联合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在网上获取拟检查对象的公开数据,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宣传稿、重要事项公告,财务报告、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变更等。
(法条参考:《税务稽查规程》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对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三)案头分析。也即有的放矢,会结合所检查行业特点整理可能会遇到的税收风险环节,从而开展重点检查与突破。


三、具体检查流程


(一)下达检查通知书
1、事前告知。检查前会告知企业拟开始检查的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然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盖章版《税务检查通知书》,这种情况适用于不会阻碍检查的情形。实际工作中,自查基本会提前告知。
2、上门(入户)检查。《税务稽查规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实际中由于担心涉税数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被转移、丢失、毁弃,税务机关可能不会事前电话告知检查事宜,而是采取直接上门出示事先填写好的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
3、组织自查。适用于选取的行业检查对象较多,而税务机关人员紧张的情形。比如对医药、水泥、房地产、建安、酒类等行业很多地方都会组织被选中的纳税人召开查前会议,辅导纳税人了解政策以及查找自身可能遗漏点,下达自查通知书规定上报时间,然后分析上报的自查报告并从中选取重点检查对象。

附:检查通知书式样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稽检通一〔   〕  号
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自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如检查发人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检查过程应对
本环节主要针对实地检查描述。站在管理学角度,税务稽查是一种税收征管手段,作为行政相对方,首先是要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其次是要精心准备,有礼有节。守法经营的要求决定了我们纳税人依法守纪是底线,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这条底线。因此,对稽查局的税务检查工作要在守法守纪的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沉着应对。
1.思想高度重视。对前来检查的税务领导要礼貌尊重,热情周到。最低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税务负责人要亲自出面接待以示公司很重视,如条件允许,老总亲自出面接待最好,必须要当面交待财务负责人或税务负责人全力配合,同时表态公司层面一定会好好配合,表示正好利用此机会让税务机关及时帮助完善公司不规范的地方,以让检查人员认同企业是很重视税收工作(实际情况也如此)的目的,并给人尊贵的感觉。
2.配合提供资料。财务的工作体现在平时,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检查中,公司老总层面由于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对企业具体财税数据或情况不一定了解情况,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最好不要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建议由财务负责人、税务负责人向检查人员答复;对检查人员利用电子查账工具要求调取账簿资料的,此时首要是检查硬盘或磁盘是否空白,是否有病毒(具备条件的让信息部门人员检查更好),坚持由企业自己人员接入电脑,只拷贝被检查企业财务数据。不相关的资料可能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最好不要拷贝。

3.调账流程环节。如果检查人员要求将账簿资料带回税务机关检查,一定要让其出具盖章版《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逐一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以免资料遗失。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原则上要经稽查局所属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要完整退还;调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即地级市以上)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要在30日内退还。所以,一般情况下,稽查局对调账检查比较慎重的。
4.询问(约谈)笔录。检查中,检查人员一般会对企业老总、财务负责人或税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做笔录,即询问笔录。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一个人是不能进行询问和检查资料的。除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在税务机关或是其他地点进行询问的,必须要下盖章版《询问通知书》才能接受正式询问,否则就不合法,是无效证据。
5.银行账户查询。一般情况下,检查过程中,检察人员会按照稽查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查询企业存款账户的,要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盖章版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才能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如果是涉税犯罪案件,就很有可能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则必须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盖章版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才能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
6.稽查底稿核对。在检查期间,财务负责人和税务负责人要随时与税务检查人员沟通,及时了解被查处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以评估是否能弥补;检查完,检查人员要出稽查底稿,对要稽查底稿建议复印一份以备分析,对稽查底稿中列出的问题要逐一认真核对,并在此基础上书面撰写陈述报告(意见),以做到积极配合、进退有序、有礼有节、有理有据、沟通到位。最终税务检查人员会根据稽查底稿撰写《税务稽查报告》提交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内部审理部门对执法程序、检查事项、证据资料等全面逐项审理。
7.检查完成时限。稽查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一般情况下60日内完成检查的案件几乎很少,因为稽查案件取证程序比主管机关开展的评估更要严格、规范,是按照司法活动要求的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采集。
8.听证组织程序。一般情况下,稽查局经过内部审理(重大案件需要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召开重案审理)认为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充足的就会草拟相关税务处理文书,如果牵涉到处罚的,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企业对其中的检查事实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的,税务机关必须组织听证会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
9.税务处理决定。稽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但这种情况目前实际中较为少见,因为稽查案件责任是终生责任制,一般不会轻易下。
另一种就是最常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后果一般包括补税、发票违法、偷税处罚或少缴税款处罚(按征管法规定最低0.5倍处罚起)以及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如果被定性为偷税,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被检查属期纳税人应纳税款1/10以上的,就可能被定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局经侦部门查办,纳税信用会被直接降级。而面临刑事制裁的主要群体就是我们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财务负责人和直接主办人员。
按照刑法第201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在日常工作中,对各税种规定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纳税申报期必须及时申报,不能逾期,公司各部门尤其是成本、工程、运营部门对发生的业务务必确保100%取票,以能使财务部门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10.相关救济程序。在我们国家现行税企关系下,企业一般是不愿意与税务局对簿公堂。除非执法程序明显违法、实体证据严重不足、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甚至挟私报复等,企业才会不惜代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在实际中,面对税务稽查时,对有争议问题建议尽量以密切沟通、多汇报多报告为主。即使到了行政争议地步,建议也是以提起行政复议为首要选择。尤其是罚款类处罚,虽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一般复议到县局或地市局(省局直接复议的较少,只有市一级税务局直接作出才会向省局申请),内设复议委员会对案件事实和罚款情况都会认真研究酌情考虑。复议诉讼具体衔接如下:
(1)行政复议: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上都附有告知你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税务人员也会口头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执法行为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局(现在基本都是设立的跨区稽查局,上一级税务机关就是地市级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要对所争议的事项逐一提出企业的看法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注意中间不扣除节假日,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才可顺延一天。税务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按照现行征管法第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做好日常精细工作


(一)必须熟练掌握税收政策
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重点税种政策。尤其对房地产开发业务来说,由于清算单位是以项目为基础,不同区域对各类成本分配方法规定不尽一致,区域公司的财务部门在日常申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收集各地的具体规定,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按时申报纳税,若遇特殊税务问题,一定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向大区反馈。


(二)充分抓好财务资料的获取与归集工作
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必须按月归集装订。原则上在经营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要100%取得合法票据入账,对相关凭证的取得与入账要求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三)建立信息保密防火墙
现在是网络社会和万物互联时代,我们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活在聚光灯下,要保护自身核心数据的安全尤其重要,建议企业的信息部门要积极研究如何应对网络爬虫等新型数据获取工具,尽量防范企业核心数据的泄密,以合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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