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详解搬(拆)迁的税会处理

2020年04月30日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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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解会计处理


1.收到拆迁补偿款 1000万元,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


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2.发生搬迁支出200万元,作如下分录:


(1)发生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200 

            贷:其他收益 2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修订)规定,该笔支出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是为了形成长期资产,而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时,因此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总额法)或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本例采用总额法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还可以这样理解:搬迁支出用了200万元,因搬迁发生了成本费用,减少了银行存款,减少了利润,但用的不是企业自己的钱,不应减少利润,因此要弥补利润,用多少补多少,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专项应付款专户上的钱减少了借专项应付款。


2、假设发生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800万元时,作如下分录:


(1)借:固定资产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800

            贷:递延收益 800


(2)假设折旧年限为10年,计提折旧时(全年金额):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80

            贷:累计折旧(摊销) 8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80

           贷:其他收益 80


3、结余补偿款的账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理解: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拆迁补偿的余额为什么转资本公积而不是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虚增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沿革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发文日期2009年3月12日,失效日期2012年10月1日。该文件执行时,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并且该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文件规定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的各类资产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这是目前关于政策性搬迁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也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11号公告的适用范围是:对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购置资产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用补偿款购买的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政策要点


(三)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