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2020年04月30日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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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建筑资质方面是天然一体的,再加上2017年11号公告第二条的推波助澜,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的各地税源争夺战愈演愈烈,要想来干活,必须成立分公司,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总公司,如果没有十个以上的异地分公司,您都不好意思跟同行打招呼。


1、A总公司在A省,项目地在B省,应B省之要求,成立了B分公司,专门用于B省指定项目的承揽,发票由B分公司直接开给业主,不属于异地施工,无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无需在B省预缴增值税(预收款除外)。


2、对A总公司而言,B分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缴纳,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的规定:


(1)B分公司应向其B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2)A总公司应向其A省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需注意,A总公司应将其所有的跨省二级分公司全部报告。


3、经过上述信息报告以后,总分公司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系统才会出现A202000、A109000、A109010等汇总纳税申报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A000000《基础信息表》101栏次,建筑企业总公司应选择210编码。


4、还要提醒一下,根据2012年57号公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你们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成立跨省分公司且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之后,核定的好日子就到头了。


5、B分公司成立以后,向业主开具发票时,不仅不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也无需像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那样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是通常按照季度以分支机构的名义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6、B分公司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非常简单:


(1)成立当年无需预缴,也无需汇缴,从下年开始。


(2)预缴和汇缴填的表都一样,都是用季度申报表A200000,且只需要填报第20栏和21栏。

(3)填报的金额,以总公司传递过来的经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上面的金额为准。


7、在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面,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汇总到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和税收报表,然后按照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三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总公司先预缴和汇缴,分公司再根据总公司的分配表进行预缴和汇缴。